网红西绿被指假律师,【丰国说法】网红“西绿”假律师翻车事件!

网红西绿被指假律师

近日,网红“西绿”冒充律师翻车事件在法律圈炸开了锅。“西绿”(本名赵某某)曾打造自己为精英律师形象,其账号通过精致穿搭、精英形象吸引了约14万粉丝,可谓名利双收。最近其真实身份被网友扒开,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,“网红律师”西绿不是执业律师,目前正展开调查。

6月25日,德禾瀚通成都律所发布公告称,因赵某某(西绿)涉嫌刑事犯罪,律所发现后第一时间报案,公安机关已于6月15日受理并展开调查。6月26日,成都市司法局回应赵某某无律师执业资格,正在组织开展调查。

一、“西绿”事件涉及违法违规

《律师法》规定,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,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也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。对于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,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。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、十五日以下拘留。《律师法》第15条规定,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,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,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,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。

2023年中央网信办发布《关于加强“自媒体”管理的通知》,其中就明确提到,对从事金融、教育、医疗卫生、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产生的“自媒体”,网站平台应当进行严格核验,并在账号主页展示其服务资质、职业资格、专业背景等认证材料名称,加注所属领域标签,对于未认证资质或资质认证已过期的“自媒体”,网站平台应当暂停提供相应领域信息发布服务。

“假律师”通常通过虚假头衔、冒充专家、夸大承诺和连环陷阱收费等手段进行吸引案源,“西绿”在抖音、小红书等平台以爱马仕包装争议,用奔驰E承载着梦想,该种虚假欺骗行为不仅挤压了真律师的生存空间,也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公信力。

“西绿”以假律师身份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,收取的费用需要全额退还委托人,若代理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,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“西绿”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,冒充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,以谋取非法利益,不仅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,更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二、“西绿”事件涉嫌诈骗罪

根据诈骗罪构成要件分析,西绿若确实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律师身份,骗取当事人钱财用于法律咨询、代理服务等行为,则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。诈骗罪的核心五大因素: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→被害人陷入错误→交付财物(处分财产占有)→行为人获得财物→被害人失去财物。

假律师诈骗是指行为人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,却以虚假的律师身份或者资质,通过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式,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。(《刑法》第266条: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)

*相关案例“假律师诈骗案获刑3年”

案情介绍:2023年4月,马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了张某,并通过添加微信交流,后张某谎称自己是律师,为了获取马某的信任,并向马某发送自己阅卷、工作等照片加以证明,在双方多次交流中,张某向马某推荐了自己的好友李某,称李某从事于信贷方面的工作,可以帮助马某周转资金、缓解压力等,实际情况是张某使用自己另一微信账号冒充李某身份与其交流,共计骗取马某9万多元,后马某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诈骗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。被告人张某家属代其部分退赔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人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。

《刑法》第266条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绝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51条第一款规定,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*遭遇诈骗后应对策略:

(1)固定证据:保存微信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、转账凭证等;

(2)投诉举报:当发现其为假律师应向当地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提交书面投诉材料,详细说明事件、地点、经过及诉求,并附上相关证据书面复印件;

(3)刑事报案:当遭遇被骗金额较大,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
*委托律师避坑指南:

√查证资格:查看律师证或者登录[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]进行查询;

√警惕包赢话术:警惕承诺100%胜诉率、关系运作等收取高额费用(司法部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》第32条命令禁止)

公众应该提高法律意识与辨别能力,在寻求法律服务的同时,更要保持警惕,学会辨别“真假律师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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